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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措并举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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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9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9日10:27:00 打印此页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从去年9月开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启动预拌混凝土质量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成果,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组织专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并附“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经网上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日前正式颁发实施。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湖北省要求,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严格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严格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严禁加水行为,应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上及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和浇筑等过程中加水。严格试块留置及养护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箱),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可设置标准养护箱;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设置标准养护室。

  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湖北省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强化交货检验、见证取样、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督促检查,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设计单位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质量负责,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要求,提出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施工要求和相关技术措施等。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生产质量负责,应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严格生产控制,严格出厂检验,加强运输管控,不得代做代养护应由施工单位取样制作、养护的混凝土试块。

  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的交货检验制度,细化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监理质量负责,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自进入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成全过程的旁站、见证,坚决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为。

  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检测质量负责,对标识不符合要求及代做代养护的混凝土试块不得收样,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及时将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

  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湖北省强调,健全工作机制,要利用片区交流平台,结合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等活动,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结构实体等进行监督抽测,倒逼参建各方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控制、配合比管理及交货检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抽查,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监督抽测,对发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建立激励机制,及时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查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信用评价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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